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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发表时间:2013-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复混肥料以及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此处说明省略,详见国家农业部行业标准文本。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图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4 要求
4.1 外观 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4.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 | 指标 |
大量元素含量,% ≥ | 50 |
微量元素含量,% ≥ | 0.5 |
水不溶物含量,% ≤ | 5.0 |
PH(1:250倍稀释) | 3.0-7.0 |
水分(H2O),% ≤ | 3.0 |
A 大量元素含量至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6.0%。 B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锌、铁、锰、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括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的单一微量元素应计入微量元素中。 |
4.3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项目 | 指标 |
大量元素含量,g/L ≥ | 500 |
微量元素含量,g/L ≥ | 5 |
水不溶物含量,g/L ≤ | 50 |
PH(1:250倍稀释) | 3.0-7.0 |
A 大量元素含量至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60 g/L。 B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锌、铁、锰、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括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1g/L的单一微量元素应计入微量元素中。 |
4.4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1110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按附录A规定执行
5.2 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
按附录B规定执行
5.3 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按附录C规定执行
5.4 铜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附录A规定执行
5.5 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附录B规定执行
5.6 锰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附录C规定执行
5.7 锌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附录D规定执行
5.8 硼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附录E定执行
5.9 钼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附录F定执行
5.10 PH的测定
按GB/T 17420附录G定执行
5.11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1115 规定执行
5.12水分的测定
按GB/T 8576 或GB/T 8577 规定执行
5.13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NY/T887 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14 汞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15 砷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16 镉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定执行
5.17 铅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定执行
5.18 铬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1250“修约值比较法”。
6.2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名称和本标准号、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产品养分保证量、产品汞、砷、镉、铅、铬限量等。
6.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受到的产品进行检验。
6.4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才养批中采样进行复检。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6.5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6.6 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6680规定执行。
6.7 液体产品采样按GB/T6680规定执行。
6.8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定样品600g或液体样品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2个月,以备复检。
6.9 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0mm筛子),混合均匀,至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10 液体样品经多次严冬后,迅速取出约200ml,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11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 标示
7.1 产品包装容器上应标明
----产品标准名称和标准号、肥料登记证号、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功能、适用范围、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大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单一大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含量保证量。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保证量之和应符合大量元素含量要求,各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保证量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0%或10g/L。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保证量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各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保证量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0%;
----如果含硝态氮或尿素态氮,应在包括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或“含尿素态氮”;
----汞、砷、镉、铅、铬限量。
7.2 其余按GB18382执行。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固体产品包装按照GB8569规定执行。液体产品包装按照NY/T1108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固体产品每袋净含量不低于25g。
8.2 在销售包装容器中的无聊应混合均匀,
8.3 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放破裂,警示说明按GB190和GB191有关规定执行